巢東股份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將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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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號[2017]5-1至6、5-8至9)
轉載自:巨潮資訊(??安徽信利財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安徽信利財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調查完畢,擬依法對你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現(xiàn)將擬對你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及你公司享有的相關權利告知你公司。
經(jīng)查,安徽信利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利金融)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如下:
1. 太陽城金融2015年年報夸大收入和利潤
新利財務,原名為安徽省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水泥)。新利財務2015年年報中,將安徽東方金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河)的債權資產質量記為正常,計提0.5%的減值準備。但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41條金融資產減值的客觀證據(jù)第二項“債務人違反合同條款,如違約或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等”,以及新利財務企業(yè)會計政策的規(guī)定,當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且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問題時,該筆債權應記為次級債權,計提20%的減值準備。 因此,新利財務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少計東方金河項目債權2015年度減值準備30,225千元,虛增2015年度利潤30,225千元。
2015年12月巢東股份,新利財務將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潤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潤租賃”)從淮南榮盛新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榮盛”)收到的2014年度利息22,323,287.68元及2015年1-4月(原朝東股份收購德潤租賃等資產前)13,200,000元(第三方支付)計入當期收益,從而虛增2015年度營業(yè)收入及利潤35,523,287.68元。
綜上,太陽城金融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虛增營業(yè)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營業(yè)收入的2.59%,虛增利潤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潤總額的23.66%。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
二、新利財務未按規(guī)定履行關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義務
2015年、2016年,新利財務控股股東安徽新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利投資)分別向王偉、安徽中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巢湖市興達金屬有限公司、華融聯(lián)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華陽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陽光,現(xiàn)已更名為安徽新華控股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提供資金,購買新利財務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善小額貸款)、安徽德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信擔保)、德潤租賃、安徽德眾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眾財務)相關債權,后由安徽德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中信證券以原價或略高于原價回購。本公司以略高于原價的價格向新利投資旗下全資子公司安徽德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權(除轉讓給新華陽光的債權外,該部分債權尚未回購),相關債權轉讓交易合計交易金額為人民幣 810,119,845.12 元。 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關于關聯(lián)關系判斷原則,實質重于形式,上述債權轉讓行為構成關聯(lián)交易。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隱瞞關聯(lián)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jiān)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融創(chuàng)中國通過第三方方式向控股股東子公司轉移相關債務,隱瞞關聯(lián)交易,逃避信息披露義務,且未在融創(chuàng)中國2015年度、2016年度財務報表中披露相關債務。
該報告披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
三、新利財務未按規(guī)定履行重大訴訟信息披露義務
德潤租賃為東方金河項目債務的實際權利人,2015年12月,德潤租賃以安徽徽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將東方金河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償還相關債務及律師費用共計195,269,183元。該訴訟金額占上市公司新利財務最近一年(2014年)經(jīng)審計營業(yè)收入1,222,277,749.84元的15.98%,達到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第11.1.1條關于重大訴訟的披露標準。 但信利財務未根據(jù)《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及時披露控股子公司德潤租賃上述重大訴訟,構成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行為。
四、融創(chuàng)中國2015年度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披露內容不準確
新利財務(原朝東控股)在《2015年度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中,在交易標的第四節(jié)披露“報告期內,(注:德潤租賃)正常向客戶收取租金、利息及服務費”。這與淮南榮盛于2014年6月停止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原朝東控股重大資產收購完成日),合計欠息35,523,287,68元的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
綜上,我局認為,蘇寧金融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guī)定披露關聯(lián)交易及重大訴訟,在2015年主要資產報告中進行虛假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對于新利財務的違法行為,新利財務董事長許立新、總經(jīng)理榮學堂、財務總監(jiān)、董事會秘書桂曉斌、副總經(jīng)理孟慶利、副總經(jīng)理鐘剛為直接責任監(jiān)事;獨立董事陳茂六、王嘉斌為其他責任人員。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涉案金額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我局擬決定:
1、責令蘇寧金融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
2、對許立新、榮學堂、桂曉斌、孟慶利、鐘剛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陳茂六、王嘉斌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聽證規(guī)則》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新利財務、許立新、榮學堂、桂曉斌、鐘剛、孟慶利、陳茂六、王嘉斌對我局擬實施的處罰決定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其中,新利財務、許立新、榮學堂、桂曉斌、鐘剛、孟慶利還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你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我局查證屬實的,予以采納。如果你方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我局將根據(jù)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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