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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檳為何被霸氣禁用?地理標志的特別之處你知道嗎?

來源:網絡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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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一本葡萄酒鑒賞指南上看到過這樣一句話:“在法國,只有在香檳地區(qū)按照傳統(tǒng)工藝釀造的葡萄酒才能被稱為香檳,其他地區(qū)的葡萄酒只能被稱為起泡酒!边@短短的一句話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不是說所有的葡萄酒都可以被稱為香檳,無論它們的外觀和味道有多么相似。近年來,我了解到“香檳”這個詞被禁用的原因,就是因為“地理標志”這個非常特殊的存在。

地理標志是基于獨特的地理環(huán)境或生產者通過長期經驗探索出的工藝,在該地區(qū)自然生長的產品或產品所采用的工藝,具有獨特的歷史文化特征,區(qū)別于其他地區(qū)生產或制造的同類產品。地理標志一方面蘊含著具體的歷史信息、濃郁的地方特色和鮮明的民族文化,是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獨特的品質和稀有的產量,大大提高了地理標志產品的經濟效益,增加了農民和相關企業(yè)的經濟收入。

一、地理標志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早在1883年就將“原產地名稱”納入工業(yè)產權保護范圍,中國于1985年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對地理標志做出了比較明確的定義,第22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地理標志是一種表明商品原產于某一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個地區(qū)或地方,并且該商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于地理來源的標記。

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生產于特定地域,其品質、聲譽或者其他特性主要由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決定,經審查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1)在當地種植、飼養(yǎng)的產品。

(二)其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qū)或者部分來自其他地區(qū),并在本地區(qū)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于機構改革,地理標志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在酒類飲品上使用“香檳”或“”字樣的通知》(1989)明確指出,“香檳”或“”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栋屠韫s》明確規(guī)定,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權的義務。我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權的義務。中國境內(法國除外)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外國企業(yè)不得在酒類飲品上使用“香檳”和“”(包括大香檳、小香檳和女香檳)。

5.2006年,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會簽署了《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歐盟委員會貿易總司關于地理標志的諒解備忘錄》。中國和歐盟將各確定10個地理標志產品進行雙邊互認和防偽保護。中歐地理標志互認試點成功后,中國10個地理標志產品可在歐盟28個國家獲得與歐盟地理標志產品同樣嚴格的保護,這對產品出口歐盟,提高知名度和附加值,樹立中國品牌形象,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可持續(xù)發(fā)展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截至2012年11月,中歐雙方各自確定了“10+10”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中方“10+10”地理標志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包括:龍井茶、東山白蘆筍、琯溪蜜柚、金鄉(xiāng)大蒜、禮縣山藥、平谷桃、陜西蘋果、鹽城龍蝦、鎮(zhèn)江香醋、龍口粉絲。歐盟“10+10”地理標志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包括:洛克福奶酪、阿讓西梅、帕加諾奶酪、帕爾馬火腿、科爾多瓦橄欖油、瑪吉娜橄欖油、康迪奶酪、斯蒂爾頓奶酪、蘇格蘭農家三文魚、農家奶酪。

2.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qū)別

1.地理標志主要表明產品產自特定地域,其產品質量主要受其獨特的地理人文環(huán)境或其獨特的加工工藝影響,是品質、質量和技術的代表。地理標志的使用者是在地理標志區(qū)域內,產品生產符合產品標準的生產者或制造商。

2、商標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在商業(yè)活動中區(qū)分不同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商標的專用權屬于商標權人。地理標志不屬于單個生產者所有,任何在其生產地范圍內符合標準的生產者都可以使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注冊。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產品或服務具有監(jiān)管能力的組織所控制,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在某種產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產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也就是說,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注冊。

三、地理標志與商標的沖突

地理標志()一詞最早出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中,序言中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著作權、商標、專利等一起被列為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地理標志被各成員國視為獨立于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地理標志權與商標權相沖突的案例,下面列舉三起案例,以觀察中國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和標準。

案例1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與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四路火腿廠第一廠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公告案件,案號(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9號)

【裁判要旨】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雖然商標權人依據商標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但如果該地名經國家專門行政機構核準實施產地產品保護,經核準使用的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使用該產地特殊標志。商標權人以行為人使用的產地特殊標志合法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浙江食品公司在先核準了“金華火腿”注冊商標,國家質檢總局在后核準了永康廠“金華火腿”地理標志。本案焦點在于商標權與地理標志產品的沖突。法院認為,應本著誠實信用、尊重歷史、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予以解決。在我國,權利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原產地產品均受法律保護,只要權利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使用,即合法合理。一方面,原告的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原告作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本案中,被告是合法使用地理標志,其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從這個案例中我看到的是,如果你有商標,我有地理標志,一般來說,地理標志是在先權利,注冊商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地理標志。但是,即使商標在先,地理標志在后,兩者都是合法的知識產權,都應該受到保護。只要合理使用,它們是可以共存的。不能認為商標可以排除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TRIPS已經聲明它們是平行的知識產權。

案件2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國國家原產地與質量局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案號:(2019)京行終1343號)

吳利平將“羅曼尼·康帝”商標注冊并核準注冊在第33類(燒酒;蘋果酒;葡萄酒;葡萄酒(利口酒);白蘭地;威士忌;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米酒;伏特加;黃酒)。法國國家原產地和質量局對“羅曼尼·康帝”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1.商評委維持訴爭商標(“羅曼尼·康帝”)的合法性。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訴爭裁定,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3.北京高院認為:(1)“-Conti”是指示產自法國特定地區(qū)的葡萄酒產品的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點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或者文化因素決定,因而屬于地理標志; (2)在系爭商標完整地包含中文譯名“-Conti”且與酒類商品上的地理標志“-Conti”具有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情況下,系爭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使用容易產生誤導,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產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或者具有相關的品質特征。 (3)系爭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吧虡酥泻猩唐返牡乩順酥,但商品不產自該商標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本C上,應宣告系爭商標無效。

筆者注意到,截至目前,法國“-康帝”在中國尚未獲得核準或認定為地理標志產品,但這并不妨礙法院將其認定為地理標志香檳酒是什么酒,從而禁止非產自其產地且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產品獲得商標注冊。換言之,如果商標申請人想通過模仿國外知名地理標志名稱的方式,在中國獲得商標注冊,從上述案例來看,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即使獲得注冊,也會因異議而無效。

案件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蘇格蘭威士忌協(xié)會案二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18)京行終280號)

威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旺公司)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 ”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威士忌、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威士忌協(xié)會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1、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重新裁定。 3.北京高院認為:根據威士忌協(xié)會提交的證據,有記載的歷史上第一桶威士忌酒是在1494年根據英國國王的命令釀造的,并因此被譽為“蘇格蘭威士忌之父”,這段歷史幾乎在介紹蘇格蘭威士忌的文章中都有提及。因此,基于威士忌在領域的知名度,將“ ”注冊為商標在“威士忌”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征與人本人或蘇格蘭威士忌的生產工藝相聯系,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維持原判。

案例3 擴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兩起案件):

1.再審申請人貴州美酒和釀酒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長壽商標糾紛行政糾紛案【案號:(2012)知行字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長壽的父親李興發(fā)生前曾任茅臺酒廠副廠長。1964年,李興發(fā)帶領科研組探索出三種典型的茅臺酒品種,進一步認識和改進了茅臺酒傳統(tǒng)工藝,使勾兌方法更加科學。他曾受到貴州省政府和國家輕工業(yè)部的獎勵,并在1984年至1992年間多次獲得榮譽,為茅臺酒釀造工藝做出了一定的貢獻;诶钆d發(fā)在白酒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酒類(啤酒除外)”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征與李興發(fā)本人或者茅臺酒的生產工藝聯系起來,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本案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

2.再審申請人吳偉軍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裕集團)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案號(2015)知行字第34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商標由“張弼士”文字組成。張弼士生前是中國第一家工業(yè)化生產葡萄酒的企業(yè)——張裕集團的前身張裕葡萄酒廠的創(chuàng)始人,為中國葡萄酒事業(yè)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在葡萄酒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質量特征與張弼士本人或者張裕集團及其產品聯系起來,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我想分享的是,從上述三起案件來看,商標申請人雖然沒有直接與地理標志聯系起來,但卻間接地與創(chuàng)立者和杰出貢獻者聯系起來。但無論他們的方式和手段如何變化,本質都無法改變,就是要迅速與地理標志產品的優(yōu)良品質聯系起來,讓消費者誤認為他們提供的商品具有與地理標志產品相同的品質,從而提高銷量。從上述法院判決來看,即使商標注冊沒有直接與地理標志聯系起來,但如果間接與創(chuàng)立者和杰出貢獻者的名字聯系起來,往往也不會被允許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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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檳為何被霸氣禁用?地理標志的特別之處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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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一本葡萄酒鑒賞指南上看到過這樣一句話:“在法國,只有在香檳地區(qū)按照傳統(tǒng)工藝釀造的葡萄酒才能被稱為香檳,其他地區(qū)的葡萄酒只能被稱為起泡酒!边@短短的一句話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不是說所有的葡萄酒都可以被稱為香檳,無論它們的外觀和味道有多么相似。近年來,我了解到“香檳”這個詞被禁用的原因,就是因為“地理標志”這個非常特殊的存在。

地理標志是基于獨特的地理環(huán)境或生產者通過長期經驗探索出的工藝,在該地區(qū)自然生長的產品或產品所采用的工藝,具有獨特的歷史文化特征,區(qū)別于其他地區(qū)生產或制造的同類產品。地理標志一方面蘊含著具體的歷史信息、濃郁的地方特色和鮮明的民族文化,是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獨特的品質和稀有的產量,大大提高了地理標志產品的經濟效益,增加了農民和相關企業(yè)的經濟收入。

一、地理標志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早在1883年就將“原產地名稱”納入工業(yè)產權保護范圍,中國于1985年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對地理標志做出了比較明確的定義,第22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地理標志是一種表明商品原產于某一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個地區(qū)或地方,并且該商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于地理來源的標記。

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生產于特定地域,其品質、聲譽或者其他特性主要由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決定,經審查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1)在當地種植、飼養(yǎng)的產品。

(二)其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qū)或者部分來自其他地區(qū),并在本地區(qū)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于機構改革,地理標志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在酒類飲品上使用“香檳”或“”字樣的通知》(1989)明確指出,“香檳”或“”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栋屠韫s》明確規(guī)定,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權的義務。我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權的義務。中國境內(法國除外)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外國企業(yè)不得在酒類飲品上使用“香檳”和“”(包括大香檳、小香檳和女香檳)。

5.2006年,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會簽署了《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歐盟委員會貿易總司關于地理標志的諒解備忘錄》。中國和歐盟將各確定10個地理標志產品進行雙邊互認和防偽保護。中歐地理標志互認試點成功后,中國10個地理標志產品可在歐盟28個國家獲得與歐盟地理標志產品同樣嚴格的保護,這對產品出口歐盟,提高知名度和附加值,樹立中國品牌形象,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可持續(xù)發(fā)展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截至2012年11月,中歐雙方各自確定了“10+10”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中方“10+10”地理標志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包括:龍井茶、東山白蘆筍、琯溪蜜柚、金鄉(xiāng)大蒜、禮縣山藥、平谷桃、陜西蘋果、鹽城龍蝦、鎮(zhèn)江香醋、龍口粉絲。歐盟“10+10”地理標志相互保護試點產品清單包括:洛克福奶酪、阿讓西梅、帕加諾奶酪、帕爾馬火腿、科爾多瓦橄欖油、瑪吉娜橄欖油、康迪奶酪、斯蒂爾頓奶酪、蘇格蘭農家三文魚、農家奶酪。

2.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qū)別

1.地理標志主要表明產品產自特定地域,其產品質量主要受其獨特的地理人文環(huán)境或其獨特的加工工藝影響,是品質、質量和技術的代表。地理標志的使用者是在地理標志區(qū)域內,產品生產符合產品標準的生產者或制造商。

2、商標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在商業(yè)活動中區(qū)分不同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商標的專用權屬于商標權人。地理標志不屬于單個生產者所有,任何在其生產地范圍內符合標準的生產者都可以使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注冊。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產品或服務具有監(jiān)管能力的組織所控制,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在某種產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產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也就是說,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注冊。

三、地理標志與商標的沖突

地理標志()一詞最早出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中,序言中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著作權、商標、專利等一起被列為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地理標志被各成員國視為獨立于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地理標志權與商標權相沖突的案例,下面列舉三起案例,以觀察中國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和標準。

案例1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與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四路火腿廠第一廠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公告案件,案號(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9號)

【裁判要旨】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雖然商標權人依據商標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但如果該地名經國家專門行政機構核準實施產地產品保護,經核準使用的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使用該產地特殊標志。商標權人以行為人使用的產地特殊標志合法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浙江食品公司在先核準了“金華火腿”注冊商標,國家質檢總局在后核準了永康廠“金華火腿”地理標志。本案焦點在于商標權與地理標志產品的沖突。法院認為,應本著誠實信用、尊重歷史、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予以解決。在我國,權利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原產地產品均受法律保護,只要權利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使用,即合法合理。一方面,原告的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原告作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本案中,被告是合法使用地理標志,其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從這個案例中我看到的是,如果你有商標,我有地理標志,一般來說,地理標志是在先權利,注冊商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地理標志。但是,即使商標在先,地理標志在后,兩者都是合法的知識產權,都應該受到保護。只要合理使用,它們是可以共存的。不能認為商標可以排除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TRIPS已經聲明它們是平行的知識產權。

案件2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國國家原產地與質量局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案號:(2019)京行終1343號)

吳利平將“羅曼尼·康帝”商標注冊并核準注冊在第33類(燒酒;蘋果酒;葡萄酒;葡萄酒(利口酒);白蘭地;威士忌;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米酒;伏特加;黃酒)。法國國家原產地和質量局對“羅曼尼·康帝”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1.商評委維持訴爭商標(“羅曼尼·康帝”)的合法性。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訴爭裁定,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3.北京高院認為:(1)“-Conti”是指示產自法國特定地區(qū)的葡萄酒產品的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點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或者文化因素決定,因而屬于地理標志; (2)在系爭商標完整地包含中文譯名“-Conti”且與酒類商品上的地理標志“-Conti”具有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情況下,系爭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使用容易產生誤導,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產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或者具有相關的品質特征。 (3)系爭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吧虡酥泻猩唐返牡乩順酥,但商品不產自該商標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本C上,應宣告系爭商標無效。

筆者注意到,截至目前,法國“-康帝”在中國尚未獲得核準或認定為地理標志產品,但這并不妨礙法院將其認定為地理標志香檳酒是什么酒,從而禁止非產自其產地且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產品獲得商標注冊。換言之,如果商標申請人想通過模仿國外知名地理標志名稱的方式,在中國獲得商標注冊,從上述案例來看,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即使獲得注冊,也會因異議而無效。

案件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蘇格蘭威士忌協(xié)會案二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18)京行終280號)

威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旺公司)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 ”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威士忌、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威士忌協(xié)會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1、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重新裁定。 3.北京高院認為:根據威士忌協(xié)會提交的證據,有記載的歷史上第一桶威士忌酒是在1494年根據英國國王的命令釀造的,并因此被譽為“蘇格蘭威士忌之父”,這段歷史幾乎在介紹蘇格蘭威士忌的文章中都有提及。因此,基于威士忌在領域的知名度,將“ ”注冊為商標在“威士忌”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征與人本人或蘇格蘭威士忌的生產工藝相聯系,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維持原判。

案例3 擴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兩起案件):

1.再審申請人貴州美酒和釀酒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長壽商標糾紛行政糾紛案【案號:(2012)知行字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長壽的父親李興發(fā)生前曾任茅臺酒廠副廠長。1964年,李興發(fā)帶領科研組探索出三種典型的茅臺酒品種,進一步認識和改進了茅臺酒傳統(tǒng)工藝,使勾兌方法更加科學。他曾受到貴州省政府和國家輕工業(yè)部的獎勵,并在1984年至1992年間多次獲得榮譽,為茅臺酒釀造工藝做出了一定的貢獻;诶钆d發(fā)在白酒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酒類(啤酒除外)”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征與李興發(fā)本人或者茅臺酒的生產工藝聯系起來,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本案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

2.再審申請人吳偉軍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裕集團)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案號(2015)知行字第34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商標由“張弼士”文字組成。張弼士生前是中國第一家工業(yè)化生產葡萄酒的企業(yè)——張裕集團的前身張裕葡萄酒廠的創(chuàng)始人,為中國葡萄酒事業(yè)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在葡萄酒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商品的質量特征與張弼士本人或者張裕集團及其產品聯系起來,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我想分享的是,從上述三起案件來看,商標申請人雖然沒有直接與地理標志聯系起來,但卻間接地與創(chuàng)立者和杰出貢獻者聯系起來。但無論他們的方式和手段如何變化,本質都無法改變,就是要迅速與地理標志產品的優(yōu)良品質聯系起來,讓消費者誤認為他們提供的商品具有與地理標志產品相同的品質,從而提高銷量。從上述法院判決來看,即使商標注冊沒有直接與地理標志聯系起來,但如果間接與創(chuàng)立者和杰出貢獻者的名字聯系起來,往往也不會被允許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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